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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7)
发布时间:2018-2-26    点击量:1266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我们对《释义》予以连载,供大家参考。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和制定主体的规定。


01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解决跨行业、跨专业的需要协调的问题而制定出基础通用的技术解决方案,主要指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基础标准,通用的方法、技术和管理标准。另一方面,解决强制性标准执行所需要的配套标准。例如,对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测试方法需要协调统一,以满足强制性标准合格评定的需要,如GB 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配套推荐性国家标准有GB/T 24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14172《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GB/T 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25978《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GB/T 30036《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等。除此之外,推荐性国家标准还应重点制定对各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标准。例如,GB/T 34000-2016《中国造船质量标准》全面对接国际先进标准,在各项技术要求和指标上不低于国际标准,确保我国船舶工业不输在“起跑线”上,引领我国造船行业发展。


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中的“等”字是为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未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展留有空间。


02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即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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