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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8)
发布时间:2018-2-27    点击量:1215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我们对《释义》予以连载,供大家参考。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业标准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和备案要求的规定。


01

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行业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同时满足两个要求。一是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即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不得制定行业标准;二是在本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即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不能超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行业标准。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也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02

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即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国务院部门都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具体领域、行业标准的代号均需经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目前我国有六十七个行业标准代号,分别由四十二个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例如AQ(安全生产)、DL(电力)、公共安全(GA)、机械(JB)、林业(LY)、轻工(QB)、检验检疫(SN)、有色金属(YS)、通信(YD)等。


03

行业标准的备案

行业标准,应当由制定标准的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应当在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成行业标准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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