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为支持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将大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河北省政府根据雄安新区不同阶段的建设任务和承接能力,适时向雄安新区下放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赋予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制定权限,构建适合雄安新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权力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推动“照后减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雄安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容缺受理承诺。
《意见》提出,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城市规划设计机制。突出专家在雄安新区规划编制中的基础和关键作用,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探索建立专家遴选、方案比选、评审决策的工作程序,形成专家领衔、政府组织、多方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建立各类规划编制统筹和协调联动机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推进地下空间统筹开发利用,健全规划、用地、建设、产权、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雄安新区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标准体系,推进基础设施、城市建筑等领域标准化,为现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样板。
为加强雄安新区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意见》明确,将设立雄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专利化并在雄安新区及相关地区转化利用。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和科技政策决策咨询制度,将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意见》强调,雄安新区要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实际需要,放开手脚,大胆尝试,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效实施。各有关方面要及时总结提炼好的政策措施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在京津冀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