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广东东莞一男子在大街上用石块和砖头追砸一辆运钞车约600米,运钞车副驾玻璃和后视镜均有不同程度损坏,随后车内押运员向该男子开枪,最终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引发热议,该男子为何要追砸运钞车?是否发生过剐蹭?而追砸运钞车是否应该开枪?应该开枪的话是否应该致命呢?
随后东莞警方介入调查,并于12月3日公布了案件发生的完整视频。视频中显示,涉案男子黄某事发当天在工作的饭店辞职后,独自坐在事发地的花坛边上,涉案运钞车行驶至该路段后被黄某用砖头和石块袭击,并无证据显示有过剐蹭。运钞车因道路拥堵行驶缓慢,黄某一路跟随600多米扔不停止追砸,车内押运员多次警告后将黄某击毙。
视频曝光后,又引发了新一轮的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即便黄某无故袭击运钞车构成犯罪,但罪不至死,押运员的行为属于武器使用过当: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黄某的行为纯属活该,押运员应该开枪:
看来,押运员是否存在武器使用过当是网友比较关心的话题,并由此事件把目光投射到整个警械使用范畴,当持有枪械的警察或者押运员在遇到违法事件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开枪是否应该致命?
12月1日,公安部网站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就意味着警械武器的使用限度将有标准。
修订草案稿共109条,相比之前的老版《警察法》的52条,增加了57条内容。新版的《警察法》增加了哪些重点内容?一起来盘点一下。
01 首次提出“袭警的处理”
袭警构成犯罪的将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长期以来业界增加“袭警罪”的呼声,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排除执法干扰部分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02 武器警械使用如何规定?
拒不听从安全距离指令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与老版《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中,明确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
关于警械使用规定,修订草案稿中提出,“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此外,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关于武器使用规定,修订草案稿明确提出,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例如,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民警有权使用武器。
03 警械武器使用以什么为限度? 停止实施犯罪且听指令立即停止使用警械武器
修订草案稿中还明确,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不得使用武器情形包括: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停止使用武器情形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同时,新版《警察法》还在什么情况可以实施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如何保障民警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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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人民网